2016年玉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发布时间:2021-01-07 2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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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玉林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玉林市城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658元,确定2016年度玉林市辖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1915元(47658÷12×3≈11915),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430元(11915×12%≈1430),合计为2860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2015年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因此,设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1元(1210×5%≈61),合计不低于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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